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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把疫情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来源:安庆疾控     发布时间:2023-11-24 09:18:47     浏览:

  我国十分重视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1989年,在总结上海甲肝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非典”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传染病病种的相关规定。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就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01草案比较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清华指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仅法条内容就增加了35条,社会普遍关注的改进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依法科学精准防控、维持社会基本运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均得到了较好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肖开提·依明表示,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冠疫情也暴露出法律制度的不足,需要补齐短板、堵住漏洞、强化弱项,并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可以说,这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认为,修订草案总体上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认真总结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一章,完善了疫情防控的体制机制,改进了预警报告制度,增加了处置、救治、保障等条款,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体上来说,草案比较成熟。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当中所体现的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比较好的做法和实践经验,都作为基本原则加进了草案。这对于建立我国社会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李巍说。

  02修订有三个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宝山认为,本次修订的核心是把新冠疫情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内容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更加重视体制机制建设,把党的领导、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治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二是更加强调尊重科学规律,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倡导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疫情防控;三是更加凸显医防融合的重要意义,强化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预防预警预测功能。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有两个难点问题,一是怎么做到精准防控,二是怎么应对新发突发不明原因的疾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安标提出,对新发突发不明原因的疾病到底具不具有传染性,有多大的传染性,传播的速度有多快,对人的健康有多大的危害,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防控措施,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如果对新发突发疾病一律采取最严格的防治措施,可能误打误伤,付出很高的经济社会成本;但是如果判断不准,就会贻误战机,也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对新发突发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加强研判,从法律上、制度上作出更加科学的安排。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佑勇提出,为了更好地落实群防群控原则,建议利用本次修法之机,对疫情信息发布中的公众参与加以认真研究,进一步拓宽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增强信息预警能力。对于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比如,对于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对外公开吸收采纳;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调查处置情况;对于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看法,要主动释疑解惑、澄清事实,及时进行引导和纠正;对于编造传播的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造成公众恐慌的谣言,要在及时主动回应的同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王宝山建议,结合国家疾控体系改革,强调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抓好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继续完善传染病防治的法治体系,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出台,做好制度上的衔接落地;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全民健康体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切实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03进一步完善法律

  修订草案拟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对此,李巍认为,“乙类甲管”是一种科学的、依法的、有序的调整,而且这种调整是需要根据情况的发展予以动态调整的,不是一劳永逸的,建议修订草案不必具体列举“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具体名称,直接改为“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防控疫情,一些基层干部真辛苦,一旦出现疫情就给处分。有些情况,既不是他主观故意,也不是他疏忽大意造成的。有些传染病是防不胜防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对于法律责任问题,要慎重修改,防控一线工作的同志没有过失、没有故意的错误不应该处理。

  “从传染病防治工作来看,信息发布至关重要,早一点发布就多一分胜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铁民提出,就信息发布工作而言,“及时”比“准确”更重要、更有价值。从发布的时间看,应该有三个节点:第一个是传染病虽然没有暴发和流行,但是有暴发和流行可能的,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这时应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应对准备,因为这是一个最佳的防控窗口期。第二个是传染病刚开始暴发和流行,这个时候情况瞬息万变,因此信息发布工作应强调“及时”,不必苛求“准确”。第三个是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到了一个所谓的平台期,相关工作已经全部开展了,对疾病的认识也趋于明朗,这个时候才能谈到“准确”。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做好防控准备”的内容。

  “基于特定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结束以后怎么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光权表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在精神,这些信息应该删除。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果已经实现,信息就应该删除或者销毁,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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